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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再論中國南海主張的代表權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21-06-14 00:02:56  


 
  2015年7月7日,正值南海仲裁案程序審理之際,台灣地區領導人馬英九發布南海立場聲明:(1)以中國立場出發,主張南海四大群島之主權及其權益;(2)承認自1971年“2758號決議”後,台灣當局已失去在聯合國的代表權。〔9〕馬的南海聲明意指,在“一個中國”前提下,國際社會普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才是中國合法代表,等同於承認:南海案中,兩岸南海主張不一致時,中國的南海主張應以中國政府為準,而非台灣當局。

  南海案原告為菲國,被告為中國。仲裁庭和菲國若以台灣當局代表被告,則明顯違反“2758號決議”;若以台灣當局控制的太平島涉及該案,視其為“不可或缺第三方”(Indispensable Third Party),〔10〕也違背“一個中國”原則。

  菲國法律團隊曾闡述兩岸法律地位曰:世界上衹有一個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以前,“中華民國政府”的作為應歸屬於中國,1949年之後,台灣當局之作為不可歸屬於中國。〔11〕實體裁決書也表明,被告是由北京代表的中國,並稱呼台灣地區行政機構為中國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 of China),等於認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台灣當局非中國合法代表。〔12〕事實上,仲裁庭及菲國從未以台灣當局作為該案“被告收件方”和“不可或缺第三方”。南海仲裁庭和菲國看似不違反“2758號決議”,但問題出在證據環節。

  三、南海仲裁庭的證據自由裁量權及台灣地區證據

  3.1南海仲裁庭的證據自由裁量權

  國際爭端事實為何?依賴於法官通過判斷證據予以還原,故,法庭的首要職責是調查事實(Fact-Finding),即通過證據探尋爭端的事實,而影響事實認定結果(Determination of Fact)的關鍵在於證據規則,比如證據的准入、排除和評估。錯誤或失敗的“事實認定”都會導致當事國的利益嚴重受損。〔13〕但,當前證據規則之法源尚無專門條約,多依賴於國際司法實踐的慣例或借鑒其他司法組織判決,故在實踐中,證據規則的評價和采納具有不穩定性導致法庭擁有自由裁量權,即法庭在處理證據時享有的自主性和靈活性。〔14〕國際司法實踐中,法庭的證據自由裁量權極大,鮮少限制,以國際法院為例:

  第一,證據來源,不限資格。司法實踐中,庭上舉證定然要考察舉證方是否適格作為證據之提供方。《國際法院規約》第50條曰:國際法院可委托個人或機構等參與證據調查和查明事實。〔15〕意指,當法院主動取證時,不限證據來源方之資格,即證據不需來自國家或合法代表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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