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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方案中的規制與自治

http://www.CRNTT.com   2023-03-16 00:09:35  


 
          一、統一方式與“一國兩制”

  “祖國必須統一,也必然統一”。①“統一”是一個由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方面融合與包容的集合系統概念,同時也是一個動態演進過程。建國後,中國共產黨歷代領導人經過70餘年的不懈努力和鬥爭,不斷提升國家綜合實力,豐富“反獨促統”的戰略與策略,使我們處於比任何時候都更接近實現兩岸完全統一的關鍵時間節點。為此,2019年1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提出,要“探索‘兩制’台灣方案,豐富和平統一實踐”。②所謂“兩制”台灣方案,即大陸在兩岸尚未實現統一前,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精神,以及對相關局勢發展變化的評判,所制定的統一後台灣治理的制度安排設想或框架。

  顯然,在探索制定“兩制”台灣方案時首先面對一個問題是統一方式與“兩制”台灣方案的邏輯關聯問題。“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兩岸早已耳熟能詳,“一國兩制”與“和平統一”的密切關聯已成為人們長期形成的邏輯思維。如果以“非和平統一”方式實現統一,是否還需要“一國兩制”來治理統一後的台灣?這就成為必須予以思索的涉及統一方式與治理方式關係的重大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有兩個基本內涵,一是實現中國領土主權的完全統一,二是解決因兩岸長期分治而形成的治理問題。沒有統一就無從談起兩岸的治理問題,但“怎樣治理”並非與“怎樣統一”形成絕對的因果關係。從歷史經驗來看,當年的“北平”與西藏都是以“和平解放”方式解決了新中國國家政權的局部統一問題,但在解放後對兩地的治理方式存在明顯區別。“北平”更名北京,進入了與全國無差別的新民主主義革命社會主義改造,而西藏由於其特殊性,並沒有立即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在一段時期內基本保留了其原有的社會和宗教制度。顯然,針對不同的具體情況,統一方式與治理方式並不具有絕對的因果定勢。

  統一方式與治理方式分別具有不同層面的內涵。決定統一與否的是關於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價值觀,而決定統一後如何治理的則是一種基於策略優化的工具理性,亦即將變革對社會經濟發展的衝擊降低到最小程度的理性策略選擇,唯此,方能彰顯人民福祉是統一在茲念茲之根本。因此,“一國”是體現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國家概念,“兩制”是涉及怎樣治理的行政概念。用什麼制度治理應該是由統一的“一國”根據國家治理需要來決定的,而非僅由統一方式所簡單決定。

  “兩制”是一種差異化的治理方式,它是一種實事求是的解決歷史結構性問題的策略。統一後的台灣治理所面臨的宏觀結構性問題是,在過去一百二十多年間台灣與祖國大陸處於平行時空狀態,即歷經日本殖民統治、國民黨反共統治、西方式政黨輪替執政,台灣形成了一套自成體系的社會制度,同文同種的多數台灣同胞對大陸既有社會制度缺乏體驗和認知。這種結構性問題的具體展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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