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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方案中的規制與自治 | |
http://www.CRNTT.com 2023-03-16 00:09:35 |
其實,政黨政治僅是一種政治運作形式,關鍵在於其政治運作的內容,如果能夠有效規制其政治內容,政黨政治對統一後台灣治理的負面影響是可以遏制的。中央政府作為統一後中國的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力也有責任為維護國家主權和國家安全通過相應的法律或政策手段,對台灣政治制度中存在的不利於國家統一的負面因素予以預防性遏制。這種遏制的特點在於,它是在尊重台灣既有社會制度基礎上予以某些限制,這種限制對於台灣社會制度而言是一種外生性的嵌入,是一種對其內生自主性中負面因素的對衝。通過外生因素的嵌入性來制約其自主性,就是要對台灣既有政治制度的運作形式和內容劃底線或定邊界。具體而言其內涵有以下幾個方面: 1、從法制層面清理和預防台灣既有的制度風險因素。中央政府應該以必要的法律建設為基礎,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涉台基本法,規定統一後台灣地區可實行的制度,在此中央授權前提下,沿用台灣現行的大部分法律制度,剔除或修改一切反對統一、去中國化、仇中反中、鼓吹“台獨”等內容的法律制度,進而通過法律路徑對台灣社會制度中不利於國家統一的負面因素予以遏制。 2、明確台灣政黨存在的合法性條件。台灣既有的選舉與政黨政治可以存在,但其存在的前提是任何政黨都要承認“一個中國”原則,承認統一後中央政府的權威以及央地關係的權力結構,遵守“兩制”台灣方案的相關規則。政黨之間的競爭議題不能形成對國家主權和安全的挑戰或攻擊,對政黨政治選舉候選人設定必要的“愛國愛台”條款。另一方面,明定無論哪個政黨在島內執政都不能把台灣作為反對、詆毀或顛覆大陸社會制度的基地,不允許外國反華組織機構在台灣設立分支機構或舉辦反華活動,依法清除“台獨”和反華反共的生存基礎和條件。 3、對個人與社會組織進行必要的政治規範。包括規範台灣任何公職人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憲法、涉台基本法、效忠中央政府及統一後的新台灣“特區”政府,規範台灣民眾與社會組織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破壞國家統一或國家安全的行為或組織。 總之,因為台灣現行政治制度中具有讓“台獨”和“反共”合法化存在的制度保證,因而對台灣既有政治制度予以約束極其必要,其關鍵是以相關法律建設為基礎,依法清除“台獨”和“反共”的生存基礎和條件,這些必要約束就構成中央政府對台灣的一種“規制”。唯此,統一後的台灣才有真正實行“兩制”治理的政治基礎,確保台灣長治久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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