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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方案中的規制與自治 | |
http://www.CRNTT.com 2023-03-16 00:09:35 |
二、政治規制與長治久安 “一國兩制”的戰略構想源於台灣問題,但最先應用到解決港澳回歸問題上,因而港、澳踐行“一國兩制”的經驗教訓就成為探索和制定“兩制”台灣方案的重要參考。港、澳回歸後二十餘年裡,對“一國兩制”的理解存在偏頗,即簡單地把“一國兩制”理解為“馬照跑、舞照跳”,“井水不犯河水”,注重港、澳與內地的制度“區隔”,而忽視回歸必然包含的某些制度改變,即必須真正建立中央政府對港、澳的政治和社會管制,必須清除已有的或潛在的顛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和組織基礎,否則回歸是不穩定的,這不幸已被香港過去幾年的動亂所證明。所以,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決果斷地從“一國兩制”論述和舉措上進行了撥亂反正,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高度自治權的限度在於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④與此同時,針對“港人治港”的原則,進一步提出必須“愛國者治港”的法理原則,“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堅持中央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相統一,堅持行政主導,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提升全面治理能力和管治水平”⑤。由此,深化和完善了對“一國兩制”的認知和實踐,並用法治化和制度化的手段穩固了這一制度變遷,“推動香港進入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⑥ 港澳“一國兩制”的實踐和演進對“兩制”台灣方案的探索或制定有著直接的借鑒和示範意義。首先,“一國兩制”必須充分體現中央政府的管理權威,否則就沒有完全體現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統一。就“兩制”台灣方案而言,體現中央政府管理權威的核心是消除台灣既有政治制度中內生性的“台獨”風險。新近出台的《台灣問題與新時代中國統一事業》指出,“台灣同胞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將得到充分尊重,台灣同胞的私人財產、宗教信仰、合法權益將得到充分保障。”⑦。所謂社會制度,“是一定社會的經濟、政治、法律、文化等制度的總稱,其中,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是其主要成分。”⑧可見社會制度是“反映並維護一定社會形態或社會結構的各種制度的總稱”。⑨充分尊重台灣既有的社會制度,就是允許它保留既有社會制度,這當然包括它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等,但尊重或保留的原則或前提條件是“確保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⑩凡是有損於這個前提條件的制度等因素都必須有所改變。 台灣既有政治制度若得以存續,其行政與立法相互制衡、政黨輪替機制對於統一後的國家主權和安全問題是一個內生性的風險因素,亦即台灣的社會制度內天然地就存在對立或對抗的政治勢力或組織機構(政黨),要在重大分歧問題上協調一致的交易成本非常高,反對執政黨往往成為在野黨的政治正確,而不論哪個黨派執政,都可能會出現兩種“脫序”現象:一是執政者基於政黨政治邏輯或壓力,在某些問題上偏離或違背國家統一的原則或法規;二是在野黨基於某些社會突發性事件,動員組織社會輿論或民眾掀起反中的社會運動。這些風險是台灣社會制度內生自主性的體現,若不對台灣政治制度的這些面向加以約束或干預,香港動亂“殷鑒不遠”。因此,加強中央政府對台灣的政治約束是不可或缺的戰略之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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