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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剛之子為什麼只判6年?

http://www.CRNTT.com   2011-01-31 09:15:35  


 
  面對現實的改變,最高法也終於出來表態了。2009年,孫偉銘醉駕肇事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死刑,輿論嘩然。二審的時候,四川高院維持定罪,改變量刑為無期。種種跡象表明,這個二審判決是請示最高法的結果,所以判決其實就是最高法做出的。隨後最高法發布《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實際上規定了第一次碰撞是交通肇事,肇事後繼續駕駛以致再次肇事,即二次碰撞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關於為什麼這樣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長高貴君等署名文章《醉酒駕車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有詳細解釋。

  按照最高法的這個司法解釋,李啟銘只是一次碰撞肇事,自然也就不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河北省望都縣人民法院認定李啟銘是交通肇事罪,也算“本分”之舉。

  為什麼不是7年

  交通肇事逃逸,最高可判7年,李啟銘的犯罪情節夠得上頂格判刑。但由於“積極賠償,取得了被害方諒解”等因素,法院從輕處罰。這個“積極賠償,取得了被害方諒解”作為從輕的依據,也是最高法司法解釋規定的。我們當然可以質疑這個司法解釋(參見《雇凶殺釘子戶,為何改判死緩》),尤其是本案中,賠償協議的達成並非雙方自覺自願(參見《李剛門和解的可能與不可能》),但司法實踐中一貫是達成賠償協議就會輕判,所以望都縣人民法院如此判決也是“中規中矩”。 
  
目前的法律還承載不了“重罰”的期許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出路

  即便沒有最高法“酒駕一次碰撞是交通肇事罪、二次碰撞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解釋,要判定李啟銘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很困難。因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肇事者有故意的主觀意識。李啟銘顯然不存在希望撞死人的直接故意,所以只有兩種可能,他主觀上或者是放任的故意(間接故意),或者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前者好比李啟銘明知道可能撞到人,也不希望撞到人,但覺得即便撞死一兩個也無所謂,這叫放任的故意;後者好比李啟銘明知道這樣駕駛很危險,但心存僥幸,過於相信自己的車技或運氣,這叫過於自信的過失。想證明李啟銘的主觀意圖是放任的故意非常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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