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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案:公正必須看得見

http://www.CRNTT.com   2011-05-24 10:06:53  


 
  孤證一般不宜定案,證據必須得到相互印證才為有效。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判決書能夠認定也應當認定的只有如下事實:街頭有衝突,辦公室有爭吵,夏俊峰有持刀殺傷行為。這恐怕是控辯雙方都不會否認的。要立刻回答的問題是:基於這幾點事實,是否足以支持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

  的確,正當防衛的辯護,可能犯了“方向錯誤”,因為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是必須且正存在著不法侵害,而這方面的舉證,控方不願完成,辯方無法完成。

  如果用正當防衛來給夏俊峰辯護,就意味著指控城管不法侵害的存在。這時,如果夏俊峰的辯護律師不能舉證,其利益是不能自動轉給辯方,其不利也是不能自動歸於控方的。

  因此,真正有利於夏俊峰的辯護是:被害人是否有過錯?這些過錯是否可以減輕夏俊峰的罪責,以至於減輕到可以不對他判處死刑,至少不需要也不應當立即執行?

  顯而易見,“街頭有衝突、辦公室有爭吵”,足以構成被害人的重大過錯。判決書沒有理由忽略或低估這一過錯。這個所謂“被害人過錯”,如果引入行政法的觀點,就不僅是“過錯”。在辦公室里,執法者的行為不是個人行為,而是行政行為,此時,執法者不能與相對人爭吵,吵了就直接是違法。也因此,從行政法的角度看,城管的人有責任證明自己的執法是“合法的”。判決書恰恰沒有體現出這一點,從而失去了中立性。遼寧高院法官認為夏俊峰不構成正當防衛,但卻忽略了行政方本身即存在違法的可能。故而,輿情汹湧,也並非無的放矢。

  目前輿論與司法結果之間的落差,再次彰顯出一個基本事實:中國人實在太需要一個被全體國民所信賴的司法機構,這個機構被信賴的唯一基礎是,它公正而不偏私。公正從哪里來?來自它所給出的必須是“看得見的公正”。拿什麼給人看?充分說理的判決書。攤開判決書,是否公正一目了然。給誰看?當然是公眾。公眾看過之後如何表達看法?只能是輿情。

  要警惕的是,夏案的判決,引發了新一輪輿情對司法公正的質疑,而這可能給一直伺機反制、馴服媒體輿論的人以有力的借口。防止輿論與司法不公一起墮入惡性循環,既需要民眾跳出“正當防衛”的定勢思維,對此案有新的認識角度,更需最高法在死刑複核時,在相關司法文書里有更細致的說理,核定程序是否合法、事實是否清晰確定、罪名是否恰當。如此,正義才能看見,民眾才會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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