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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縱火案:同情嫌犯並非縱容犯罪

http://www.CRNTT.com   2013-06-14 08:59:02  


 
  關注陳水總生前際遇不是同情恐怖活動實施者,也不是為其洩憤縱火開脫,更不是同情罪惡,認可犯罪

  無論什麼原因,哪怕天大的冤屈,都不能成為炸死40多人的理由。以危害平民生命來報復社會,是極端的暴力行徑。陳水總是一名社會的弱者,卻在弱者身上演出了一幕弱者傷害弱者的悲劇,開裂了的弱者更深痛的傷口,不能不令人痛心。儘管他一直生活在社會的底層,生活艱難,又屢遭強者白眼,但這決不是縱火殺人的理由,更不是濫殺無辜的理由。

  對於陳水總的縱火行為及動機完全沒有同情的必要,甚至應該強烈譴責弱者報復弱者的心態,縱火者的一切動機,在無辜生命面前都不值一提。但是對於其經歷與遭遇,網友的同情之心則也完全可以理解,一個公民,對社會和人生總是抱有希望的,而如果真是陳水總作案,他應當經歷了從希望到失望再到絕望的過程,但凡對生活抱有一點希望,也不會以這種方式來結束自己的人生。其實關注陳水總這個人並不是同情恐怖活動實施者,而是關注我們自己,關注悲劇產生的根源。同情也並不是為陳水總洩憤縱火尋找任何開脫理由,更不是認同其罪行,認可其犯罪。

同情個人命運與譴責濫殺無辜不衝突  
 
 “同情是對犯罪的縱容”混淆了兩種“同情”,殺人行為無法得到同情、需要譴責,生命本身理應受到同情

  無論從哪個角度講,陳水總殺害47條人命(包括他自己)的行為都是不可原諒的。人的生命至高無上,無論是他人的生命還是自己的生命,都不能以任何理由進行剝奪。因此,輿論認為,陳水總不應獲得同情,否則就是對這種殺人暴行的縱容。但是,此種看法混淆了兩種“同情”。陳水總的殺人行為是不能、不應獲得同情的,但是,從生命的角度言,陳水總的命也是一條命,理當受到同情。而且據媒體報道,陳水總“和妻子皆無固定工作,日子緊巴,因外出打工,低保被取消,並因此上訪”。陳水總的上訪,並未改變自己命運的際遇。對於陳水總的縱火前的遭遇給與同情也完全可以理解。這可能會引起歧義和爭議。但如果我們不能對犯罪者消失的生命有所尊重和同情的話,實際上就無法做到真正尊重個體的生命。陳水總報復社會濫殺無辜,是人世間最卑劣的暴力,是一種不折不扣的恐怖行為,任何諉罪於制度和社會的辯解,都不能絲毫淡化凶手的罪惡。然而,同情陳水總的個人命運與譴責其濫殺無辜及同情受害者之間並不衝突,同情與譴責並非對立,在同情的同時也完全可以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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