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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縱火案:同情嫌犯並非縱容犯罪

http://www.CRNTT.com   2013-06-14 08: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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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日報:陳水總如此喪心病狂 全社會必共誅之

  2013-06-11 21:05:00 來源: 廈門日報

  昨日,廈門警方公布了廈門公交車放火案陳水總犯罪主要證據。綜合人證、物證、技術鑒定等各方面調查結果,無可辯駁地證明,陳水總就是這起放火案的元凶。

  不論出於何種動機,喪心病狂拿公共交通工具下手,奪去46條無辜者的生命,這是何等嚴重的反社會罪行啊!是可忍,孰不可忍!這種極端行為,完全擊穿了人性的最低底線,是社會完全無可容忍的,理應受到公眾輿論最強烈的譴責!

  然而,我們也警醒地注意到,坊間也存在些許雜音。極個別網民硬是把陳水總變態的犯罪動機,歸結於他個人生活的不幸。也有個別旁觀者,把陳水總如此毒辣的手段,歸因於他所遭受到所謂的“冤屈”而抱同情的態度。這種雜音,雖是極少數,但具有一定的“殺傷力”,它客觀上忽略了放火行為帶來的嚴重社會傷害,轉移了法律問題的定性,掩蓋了社會矛盾的本質,更誤導人們對這種極端方式施以同情。這種濫同情,說到底,本質上是一種惡,是對法律尊嚴、公眾情感、社會心理的“殺戮”。

  試想,只要陳水總還有一丁點人性,怎能忍心向公交車上滿滿當當的普通乘客下手?只要他還有起碼的良知,怎麼能把個人所謂怨恨遷怒於整個社會?案發前,他不動聲色地準備,在車站挑揀乘客最多的車,處心積慮要造成更大的傷亡,如此表現,怎麼能讓人同情?如此行為,還有絲毫人性?從他決定報復社會的那一刻起,他就站在了公眾的對立面,就是民眾的公敵!

  懲惡揚善,人人有責。廈門公交車放火案的行為人,明顯帶有報復社會的惡劣性質,這種報復行為不可饒恕,我們表示最嚴厲的譴責。在這大是大非面前,小眾輿論也不能有絲毫的錯位,否則,可能造成嚴重的誤導,鼓勵一些有反社會殺戮心理傾向的潛在者實施犯罪。若此,社會會是一種什麼情形?每個人會處於一種什麼狀態?這是你、我、他,大家都絕不會同意的!

  玩火者,必自焚。陳水總放火,自己也被當場燒死,他留存在公眾心裡的,只會永遠被唾棄與被譴責。

  (原標題:如此喪心病狂 全社會必須共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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