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焦點專題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第14頁 第15頁 第16頁 第17頁 第18頁 第19頁 第20頁 第21頁 第22頁 第23頁 第24頁 第25頁 第26頁 第27頁 第28頁 第29頁 第30頁 第31頁 】 
中評論壇:從戰後德國反思日本

http://www.CRNTT.com   2013-10-29 00:06:30  


 
  我舉個德國與波蘭邊界做例子。二次戰後,德國邊界往左移,新的邊界是依奧德河(Oder)與奈塞河(Nessie)。1950年7月6日東德與波蘭簽署有關《劃定德波邊界協定》,確定了東德與波蘭的新疆界(即以奧德–奈斯河為界)。由於這個條約是以東德政府名義簽署,只能代表是東德同意的條約,而不能說是所有德國人均同意的條約,西德政府並不接受東德可以代表德國,因此不接受。這個情形有點像北京並不同意1952年“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政府所簽署的《中日和約》完全一樣。

  1969年西德的布朗德上台以後,積極改善與東歐國家的關係。波蘭抓到這個機會,要求西德也與波蘭簽一個條約來確定波蘭與東德的疆界。1970年12月7日西德與波蘭簽署的《華沙條約》第一條,也同意了新的德波疆界。按理來說,東西德都同意了新的疆界,新疆界問題應該解決了吧。不過,當時西德政府很明確的表示,這只是西德政府與波蘭簽的疆界條約,在法律上,只是一個臨時協定性質,真正德波的疆界要等到統一以後的德國簽署才算數。波蘭與二戰的四強(美、蘇、英、法)都很清楚,在政治上,這條新疆界已經確立了,但是在法律上並沒有完成。

  1990年9月12日東西德與四強共同簽署《二加四條約》(東、西德+美、英、法、蘇),其中一條,就是再次確定波蘭與德國在1945年的新疆界,這時才為德國的東域問題劃下一具國際法性質的休止符。

  換言之,從國際法來說,我認為目前只是台北政府與北京政府各與日本簽了一個條約,都只個別代表自己,不能代表全體中華民族。未來的和平協議要怎麼做?第一可能是,兩岸統一以後,再與日本簽一次;第二,在兩岸尚未統一前,則是(1+1)+1,括弧代表兩岸主權重疊,裡面的1+1代表兩岸政府,另一個1則是日本。我個人認為,戰後的最終解決條約還是需要的,必須由兩岸一起與日本簽署才算最終底定。其中必須處理賠款、領土、認罪三個重要問題。因為這60多年來,日本從不對歷史反省、從未認罪,包括還繼續參拜靖國神社、國內沒有一個紀念碑反省戰爭罪行、以及賠償與領土問題。我認為都要在條約裡面解決。這是我的主張,也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第14頁 第15頁 第16頁 第17頁 第18頁 第19頁 第20頁 第21頁 第22頁 第23頁 第24頁 第25頁 第26頁 第27頁 第28頁 第29頁 第30頁 第3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