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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的“民主割據”挑戰國家主權

http://www.CRNTT.com   2016-05-29 00:01:36  


圖1:國家主權-人民主權-民主三者關係示意圖
 
  第一,權利性質不同。人民主權是人民作為一個整體在一個國家內部所享有的權利,是集體權利,⑫其主體必須是“人民整體”,“人民整體”中的“部分人民”或“個人”不能成為人民主權的主體;人民主權是抽象的整體性權力,不可分割、不可轉讓、不可量化。然而,民主的權利主體既可以是“整體人民”,也可以是“部分人民”;民主權利是具體的個體性權利,可以分割、可以委託、可以放棄、可以量化。

  第二,概念層次不同。包括以下兩個方面:其一,人民主權強調一個國家內部的最高權力屬於人民,解決的是權力歸屬問題;而民主則強調在確定人民主權的前提下,如何去實現人民主權,解決的是如何治理國家的問題。其二,人民主權側重於政治哲學層面的民主理念,主要強調權力的來源;而民主權利則是側重於民主實踐來說的,主要強調權利的擁有和行使。兩者不是同一層次的概念,人民主權屬於第一層次,而民主權利屬於第二層次。

  從上述(一)、(二)和(三)的分析來看,國家主權、人民主權和民主不是同一層次的概念。具體說來,國家主權分為對外主權和對內主權;對內主權又分為君主主權、議會主權和人民主權;人民主權的實現形式分為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直接民主分為古典的公民大會、抽籤擔任官職和輪流擔任官職等,以及現代的公民投票、基層自治、聽證會和陪審團等,在當代主要作為間接民主的重要補充;間接民主一般指西式代議民主,又可分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種,是目前世界上最主流的民主制度形式。如圖1。

  (圖1:國家主權-人民主權-民主三者關係示意圖)

  從民主在這個體系框架中的位置可以發現,其僅僅是一個主權國家內部或國家的某一行政區域內部落實或實現人民主權的一種方式,它只能決定其區域範圍內的重大事項,而不能決定與他者共同體(外國或其他行政區域)的疆界。若一個主權國家欲改變與其他主權國家的疆界,則需要根據國際法與他國進行協商,單方面改變領土疆界是非法的無效行為;若一個國家內部的某一行政區域單位欲改變與其他行政區域單位的劃界,除了雙方協商通過之外,還要報請中央政府批准,否則即是非法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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