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九段綫的劃定并不違背當時的國際法。
在二戰期間,為執行其南亞戰略,日本占據了南沙群島。抗戰勝利之後,中國政府根據1943年12月簽署的《開羅宣言》和1945年7月簽署的《波茨坦公告》,1945年10月25日開始收複台灣,隨後則正式收複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為了使確定的南中國海領土範圍具體化,1947年12月1日,民國政府內政部重新審定南中國海諸島地名172個,并進行公告,同時還出版了《南中國海諸島位置圖》,在南中國海標出東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群島,并采用四群島的最外緣島礁與鄰國海岸綫之間的中綫在其周邊標繪了若幹條斷續綫,綫的最南端標在北緯4°左右。這就是在中國南中國海地圖上正式標出的U形斷續綫。1948年2月,民國政府將此圖收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圖》公開發行。因該綫的形狀像英文字母“U”,故也被稱為“U形綫”。現在一般則稱為九段綫。九段綫劃定的時候,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制定還遠遠沒有提上議事日程。九段綫劃定時的主要海洋法規則,只有兩方面的內容:領海的概念和公海自由的概念。換言之,除了領海之外,其他海域都是公海的範疇。由於九段綫以內的海域是中國歷史上習慣活動的海域,中國將此海域標注并劃定為自己所有,并沒有違反當時的任何國際法。甚至,考慮到沿海國均有自己的領海,中國在劃定該綫的時候,是刻意在最外緣島嶼和相鄰國家之間的中間確定的。也就是說,中國當時劃定此綫不僅沒有違背當時的國際法,還嚴格地遵守了當時的國際法,尊重了該綫周邊國家所應享有的領海權利。
正因為九段綫劃定時不僅沒有違背國際法,還嚴格地遵守了國際法,此綫一經劃定并公布之後,當時的國際社會就沒有對此提出任何異議,周邊的東南亞國家也未提出過外交抗議。許多國家包括南中國海周邊國家以及前蘇聯、日本、法國、德國、英國出版的地圖上也畫上了此條斷續綫,并注明歸屬中國。
——而且,《舊金山和平條約》和《日台條約》從法律上是認可了中國有關南中國海的主張的。
《舊金山和平條約》是戰後戰勝國對日簽訂的和平條約。該條約第2條第6項規定:“日本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所有權利、權源與請求權。”從表面看,盡管此處沒有提及南沙群島等應該歸還給誰,好像其地位未定,但只要回顧一下和約起草和談判過程,以及結合當時的特定歷史,就可以發現,國際社會對於南沙群島等屬於中國是“心照不宣”的。
在和約擬定過程中,由於美國等國和前蘇聯在“誰代表中國”及邀請哪個“中國”代表的問題上存在分歧,爭執不下,此種分歧就直接影響到了和約之中有關南沙群島和西沙群島的條款的擬定。針對和平條約第2條第2項和第6項,蘇聯曾建議做如下修改: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滿洲裡、台灣及其附屬島嶼、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包括南威島)的完全的主權,并放棄對這些領土的全部權利、權源和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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