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這種“司法奪權”是靠什麼來實現的呢?他們靠的是影響民意。當下部分香港的法律工作者,事實上正試圖用這種方式,去架空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
我們看到,假如人大常委會有意釋法,並最終作出了釋法,香港法院以人大常委會釋法為準時,無論現時部分香港法律工作者發表怎樣的看法,由於人大常委會釋法權是基本法賦予的,香港法院依照基本法辦事,其實是沒有人可以挑它的毛病,也即不會影響廣大香港市民對司法的信心的。反對派有意見的話,矛頭也只會是對準人大常委會,而不會是香港的法院。當然,香港的司法也不會有“收穫”。
同樣,如果前述這些法律工作者在當下選擇不發表看法,或是按照基本法發出有關“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正義聲音,無論最終人大常委會是否釋法,香港的司法自然也是不會有“損失”,同時也不會有“收穫”。
然而,倘若人大常委會原本有意釋法,而部分香港法律工作者先將事實上的地方“司法割據”,包裝為司法獨立,來誤導香港公眾對“一國兩制”下地方行政區的司法獨立的理解,然後公然發出“如果人大常委會釋法,司法權威堪憂”的聲音,便可以與香港的反對派形成“串聯”,共同來給廣大香港市民植入“香港司法權是可信的,人大常委會釋法權是不可信的”的觀念,從而控制香港的輿論導向,並用這種地方輿論來阻遏人大常委會釋法,以實現其司法奪權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