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17日電/在體制改革的推動下,農村居民的收入來源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各種收入來源中,對農村居民收入總差別影響最大的是家庭經營收入。這項收入的比重大、差別大,涉及絕大多數家庭,且其差別大於總差別,故其對總收入差別的貢獻最大,是目前階段影響農村居民收入差別的主要變量,但其趨勢是下降的。
影響力處於第二位的是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的比重較大、差別相對不大,家戶分布較廣泛,但其差別低於總收入差別;所以其較大的貢獻率主要是其收入比重較大所致。從本身來看,現階段工資性收入的差別程度較低(其擬基尼系數小於總收入的基尼系數),是縮小收入差別的重要力量。隨著農村體制改革的深化和農村城鎮化發展,工資收入的比重特別是其中的企業工資收入比重會持續上升,這可能會導致居民間收入差別減小。
貢獻率居第三位的是財產性收入。財產性收入主要集中在高收入家庭,家戶分布較窄,其差別大於總收入差別,如2008年財產性收入擬基尼系數高達0.8039,相對於總收入來說是分配最為不均等的一項收入,表明農村的財產積累效應已經開始明顯化。只因其比重很小,故對總收入差別的影響不大,但從發展看其趨勢卻是逐漸增大的。第四位是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其所占的比重較小,內部差別程度不大,對總收入差別是縮小的影響,或者說對其擴大是一種抑制性的影響。
從變動趨勢來看,工資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及轉移性收入的貢獻率均呈上升趨勢,原因是這三項收入在總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及擬基尼系數分別都是上升的;不過由於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在總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很小,故其對總收入差別的貢獻率雖然上升但比重不大;家庭經營收入的貢獻率呈下降態勢,主要由於其收入比重下降幅度更大,所以雖然其擬基尼系數是上升的,但總體上還是造成家庭經營收入的貢獻率呈下降趨勢。
整體上各項收入差別變動及其比重變動對總收入差別變動的影響
陳宗勝教授以天津(及山東)為例,通過對實際數據進行分析得出結論:從總體上看,在考察期內,分配效應是導致總收入差別擴大的主要因素,對收入差別擴大的貢獻率達125.39%(山東為144.34%),即各收入來源內部收入差別的變動,是引起農村內部收入差別變動的主要原因;結構效應是負的,即各收入來源比重的變化是導致收入差別縮小的原因。通過進一步細致考察發現,在分配效應中,工資性收入內部差別是導致總收入差別擴大的最主要的因素,貢獻率為82.44%(山東為77.95%),家庭經營性收入的效應次之,為34.66%(山東為72.07%);轉移性及財產性收入的分配效應很小,均僅為幾個百分點(山東為負,但絕對值較小)。在結構效應中,家庭經營性收入的收入差別縮小效應是最大的,貢獻率達-57.29%(山東為-95.87%),彌補了其餘收入項的差別擴大效應,且導致總的結構效應為負,其對收入差別產生縮小的作用。
將分配效應與結構效應綜合起來看,工資性收入是導致總收入差別擴大的最主要因素,其貢獻率達到了93.32%(山東為117.37%);轉移性收入的影響次之,其貢獻率為15.76%(山東為31.20%),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政府在轉移性收入的分配上存在一定的問題;財產性收入的差別擴大效應最小,為13.55%(山東為6.43%),與以前研究發現財產性收入的效應為負的結論不一致,由此不難看到,財產性收入在農村居民收入差別中發揮的作用由縮小效應轉化為擴大效應,並且隨著財產性收入增長速度的加快,其收入差別擴大效應將會越來越明顯。家庭經營性收入則是導致收入差別縮小的因素,其貢獻率為-22.63%(山東為-23.80%),意味著家庭經營性收入起著均衡化收入、縮小收入差別的作用。因此,提高農村居民家庭經營性收入的水平,將有助於縮小農村內部的收入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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