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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澄清三大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16-11-09 00:04:25


 
  此前香港一些媒體報道香港立法會宣誓問題的時候,使用“候任立法會議員”的概念,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參加香港立法會的宣誓儀式,並且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才能擔任公職,因此,如果沒有參加宣誓,或者沒有進行合法有效的宣誓,那麼,就不能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當然也不得行使相應的職權和享受相應的待遇。所以,香港立法會宣誓時沒有進行合法有效宣誓的准立法會議員,並不是正式的立法會議員,而只不過是準備成為香港立法會議員的准立法會議員。通俗地說,要想成為香港立法會的議員,除了參加選舉並且承諾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外,還必須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確立的公職人員宣誓程序參加宣誓,如果拒絕參加宣誓活動,或者沒有進行合法有效的宣誓活動,那麼,就不得擔任相應的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那麼,究竟該由誰來決定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是否進行合法有效宣誓呢?或者換句話說,究竟應該由誰來決定是否進行了宣誓或者是否進行合法有效宣誓呢? 

  其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就職時的宣誓效力做出非常明確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從三個方面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的宣誓效力作出規定。

  第一,從宣誓形式和內容來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從形式上來看,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從內容上來看,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第二,從消極的層面來看,如果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的資格。

  第三,更為重要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宣誓效力認定作出了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明確規定,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當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當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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