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主任在回答記者提問的時候,對於監誓人的資格作出了明確的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宣誓的監誓人是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總理或者中央政府的代表,其他公職人員的監誓人都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同時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向中央負責。所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法定的監誓人,有權對香港立法會以及其他機構公職人員宣誓是否合法作出裁定。監誓人在法律上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對中央負責。當然,監誓人在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的宣誓擔任監誓人時,必須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進行審查,如果監誓人作出宣誓效力決定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那麼,全國人大常委會仍然可以行使裁決權。
那麼,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是否具有溯及力,是否會對香港立法會就職宣誓中出現的問題產生法律約束力呢? 第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從性質上來說屬於立法解釋,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生效時間相同。
換句話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解釋不是修改制定法律,而是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立法解釋。從這個角度來說,當然不存在溯及力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生效時間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生效的時間是一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立法解釋的時候,可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已經發生或者正在發生的案件作出特別的規定,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從整體上而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生效時間是完全相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可能涉及一些產生爭議的案件,甚至可能會涉及香港終審法院定讞的案件,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不對此作出說明,那麼,有可能會出現新的司法糾紛。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請求下,由中央政府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那麼,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做出立法解釋過程中通常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判決作出說明,這一方面充分體現出全國人大的最高權威性,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解決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司法糾紛。
除非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正在審理或者已經審理完結的案件作出特別說明,否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生效時間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生效時間一致。換句話說,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立法解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二者不可分割。香港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都必須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的解釋辦事,除非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立法解釋時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已經或者正在審理的案件作出例外說明,否則,香港司法機關在處理相關案件的時候必須嚴格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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