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無所作為,可能會成為社會群體譴責重要原因;而政府的有所作為,同樣會成為公眾批評的重要原因。政府成為人們發洩憤怒的靶子,政府每一項改革政策,都會在社會上引起廣泛爭議。更主要的是,由於社會利益分配結構已經形成,政府每一項改革都可能會觸及既得利益集團的切身利益,他們一定會竭盡全力加以抵制。政府改革的成本越來越大,改革引發社會動蕩的可能性越來越高。
在社會矛盾不斷膨脹大背景下,一些政府官員習慣於左右逢源,他們利用社會不滿情緒,從不同利益集團獲取利益。譬如,一些政府官員公開支持房地產開發商經營行為,但是,面對社會汹湧而至的反對浪潮,房地產開發商不得不給政府官員必要政治“補償”,讓政府官員心安理得地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經營活動。(部分經濟學者將這種現象稱之為“改革的腐敗成本”)房地產開發商之所以與政府官員勾結,建立特殊權錢交易關係,根本原因就在於,房地產開發商這樣做可以獲得更多土地資源,同時也可以得到政府強有力的支持,從而在房屋拆遷、買賣糾紛處理過程中得到政府的支持。政府官員把自己掌握的權力轉化為腐敗的資本,與房地產開發商結成“神聖同盟”,在社會大變革中非法獲取利益。
反腐敗既要看到每一個案件的特點,同時也要看到腐敗產生的社會背景。中等收入國家腐敗現象各有特點,但是也有非常明顯的普遍性。中等收入國家在反腐敗過程中,往往面臨同樣的問題,甚至連腐敗表現形式也有許多相似之處。
分析腐敗與中等收入之間的關係,不是為腐敗尋找借口,而是探討反腐敗歷史規律。在反腐敗理論研究中,人們通常從人性角度和社會制度角度分析腐敗的原因,但是,很少從社會現象角度分析腐敗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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