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規定的“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這項規定解決了中國刑法中金融犯罪的罪名重複問題。
中國刑法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部分,規定了幾十個金融犯罪,其中既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同時也包括非法發放貸款罪和金融機構非法拆借、放貸罪,除此之外,在“金融詐騙犯罪”中,將金融詐騙犯罪的“罪狀”詳細羅列出來,不僅增加了司法的難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導致刑法適用中出現了畸輕畸重的現象。
雖然中國刑法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金融犯罪“罪行不相當”的問題,但是,從整體來看,中國刑法關於金融犯罪的規範顯得極為凌亂。
根據國務院《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關於“非法集資”的定義,完全可以吸收合併刑罰一些金融犯罪的罪名。
當然,從立法的角度來看,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性質上屬於“下位法”,不可能改變中國刑法的規定。相信全國人大修改刑法或者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的時候,一定會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合併同類項,使中國刑法關於金融犯罪的法律規範簡潔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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