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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中國金融監管五大創新
http://www.CRNTT.com   2021-02-13 00:01:18


 
  第五,強化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由於中國實行分業管理制度,建立“牽頭部門”處置機制,對於及時調查和處置非法集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是,正如人們所知道的那樣,一些非法集資犯罪嫌疑人行為之所以具有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恰恰是因為他們行為得到了資本市場監管部門批准或者默許。 

  如何解決“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關係,或者說,如何妥善處理中國資本市場監管部門與臨時組建“處置非法集資監督部門”的關係,這是中國《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能否貫徹落實的關鍵。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明知所主管、監管的單位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未依法及時處理;未按照規定及時履行對非法集資的防範職責,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資處置,造成嚴重後果;在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通過職務行為或者利用職務影響,支持、包庇、縱容非法集資。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37條) 

  總而言之,《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從監管方式到監管體制,從監管制度到監管內容;從強化責任到強制措施,防範、調查、處置非法集資違法犯罪行為。相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改中,會吸收該條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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