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獨”頑固分子主動放棄“台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台獨”分裂活動,並採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後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簡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可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對涉嫌數個罪名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此次相關部門發布的通知,只不過是為了貫徹落實刑法的有關規定,並不是涉及台灣法律制度的全部。《反分裂國家法》是反對分裂的基礎性法律文件。此次相關部門發布的通知,則是具體實施法律的行為規範。除此之外,涉及台灣的法律文件數百件,其中既有保護台灣同胞投資權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同時又有各地出台的保護台灣同胞及其親屬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相關部門發布的通知針對極少數從事台獨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對那些曾經說過什麼或者做過什麼的台灣同胞可以既往不咎。只要他們痛改前非,以民族大義為重,堅定地反對“台獨”,其合法權益仍然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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