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重要的是,從法的角度來看待兩岸定位,不僅具有相當重大的意義,對於國際力量的關切更具有指引的方向。筆者從“憲法”上的主權及法律上的治權,兩角度來切入,以符合台灣方面,國民黨主權與治權不同一的現象,主權部分是兩岸一中,治權方面僅於台澎金馬。
一、“憲法”層次的主權觀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的角度來看兩岸定位,無論從李登輝、陳水扁或馬英九,就“中華民國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來說來說只有一種解釋的可能,那就是中國就是“中華民國”;雖然一中憲法無法完全解決一個中國內涵爭議,但卻保留著兩岸間一中的連結關係。
就在“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規範“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以及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中所規範的“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 特別之規定”。從上述這兩條條文可以看出台灣以“憲法”及增修條文在論述兩岸定位中的觀點,就是一個“中華民國憲法”。
而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範中的一國兩區,一個是台灣地區,一個是大陸地區,既不是一邊一國,也不是兩個國家,顯見“憲法”層次下乃以大陸地區及台灣地區來處理兩岸現況,將兩岸的定位界定在非國家層次,既不能承認對岸又不能否定對岸,兩岸就在這種“互不承認主權及互不否認治權”下,開展各式各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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