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利還只是原則性的方向;在事務議題性部分,具體的利益則展現在兩岸間的各項事務性議題當中,例如兩岸投保協議、ECFA早收清單項目落實、兩岸經合會平台、醫藥衛生合作協議、開放陸客及陸生來台等議題;具體細目包括兩岸江陳會中第一次會談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第二次會談海峽兩岸空運協議、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海峽兩岸海運協議、海峽兩岸郵政協議;第三次會談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陸資來台投資共識;第四次會談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第五次會談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第六次會談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第七次會談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第八次會談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及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針對投保協議,雙方共同發表了“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等。
至於兩岸間“義”及“利”的關係,則可分為下列四種情況:
(一)、兩岸重義輕利情況
關於兩岸各項對話交流談判,只站在中華民族整體高度,在兩岸同為一家人的情況下,不惜讓利或犧牲利益來換取義,但成效如何恐怕仍有待觀察;此種情況也或許太過理想而與現實情況不符,大陸當局多是持這種觀點。
(二)、兩岸重利輕義情況
由於兩岸分裂分治數十年之久,坦白說在時間因素的作用下,兩岸民眾之間的情感因隔離而產生疏離,自然在義的基礎上較為薄弱,更往往將民族主義擺放在後面順位;而回歸到現實情況,便是人民紮紮實實的有感,得到切身的利益及好處,台灣目前多數人民多是持此種觀點。
(三)、兩岸重利重義情況
這種情況應是最佳狀況,兩岸既顧及現實利益基礎,又存有民族大義,倘若兩岸關係未來發展演變成如此局勢,自然對兩岸雙方都有好處,不只互信基礎可以強化,認同基礎更可形成,那麼兩岸各項議題的進展顯然會較為順利,這是大家共同期待及努力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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