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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討論選民不在籍投票實施辦法。 |
中評社台北4月22日電(特約評論員 劉性仁)不久前台“立法院”關於不在籍投票議題再度引發爭議,藍營認為不在籍投票制度應適用於全國性選舉或公投;而綠營則認為應僅限公投適用,亦即排除全國性選舉。關於不在籍投票,其型態應包括通訊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提早投票、移轉投票、網路投票等五種,而綠營較能接受的方式為境內實施之移轉投票,藍營亦可接受移轉投票;顯然最大爭議點在於適用性是否及於全台性選舉。
以現今法規雖已明確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依實際情況及行政資源,然而逐步推動不在籍投票及試用選舉類別,以達不在籍投票之制度化,以落實公民基本人權為目標;但顯然台灣朝野對於不在籍投票的實施,確實存有相當大的爭議。
回到不在籍投票的初衷,無非是保障公民 基本參政權利之落實,照理說,凡屬公民都應該享有選舉權,但礙於部份人因在境外而無法投票,或是華僑,或是各地台商、台生及旅遊者,故希望能夠確保這些無法投票之公民者基本選舉權,使有其制度的規劃與設計;當然我們也明白,台灣朝野各有不同的盤算與顧慮,但倘若能從更宏觀及長遠之“憲法”基本權利角度,不在籍投票之落實,確有其必要性。
一般來說,所謂“不在籍投票”,指的是選民於其戶籍所在地之外,進行公職候選人選舉投票的一種制度。在西方一些民主國家,例如美國就是採行“通訊投票”,而“通訊投票”就是屬於“不在籍投票”的一種形式。從2000年美國總統選舉的例子當中,可以得知“不在籍投票”或“通訊投票”的影響力實不容小覷;而日本自2000年5月開始實施參眾議院議員比例代表制,無論在辦理方式、投票的規定與限制及相關規範,都足以供台灣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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