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歐盟相比,美國的問題無疑更突出。首先是美國的減排標準太低,它承諾2020年比2005年減排17%,這只相當於比1990年(聯合國核定的基準年)降低4%。身為最發達國家,這個標準實在拿不出手。其次,美國的態度也太僵硬,一再聲稱減排幅度沒有談判的餘地,給人的感覺是缺乏誠意和靈活性。
不過,在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氣候援助上,美國也有些進步,同意在未來三年發達國家先提供300億美元,到2020年前每年籌資一千億美元。有人對美國兌現承諾的誠意及能力表示懷疑,但在其未食言以前,也不應作預設判斷。
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其堅持的“自願減排”原則無疑有其合理性。目前,許多發展中國家還處於脫貧階段,強制減排不但會影響經濟增長,甚至可能誘發社會動蕩,這對整個世界的和平與穩定,都是非常不利的。正因為如此,《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都肯定了這一原則。
不過,發展中國家也要認識到,上述安排實際上是給予發展中國家“保護期”,而“保護期”是不可能永久持續下去的。在目前氣候形勢越發嚴峻,發達國家清潔能源使用率越來越高的情況下,發展中國家面臨的減排壓力也將越來越大。因之,雖然目前不接受強制減排的約束,但發展中國家也要有減排的緊迫性。
毫無疑問,氣候變化是人類共同面臨的問題,因之也只有靠人類的齊心協力,才能真正解決。哥本哈根會議之後,墨西哥氣候峰會將於明年舉行。所謂“亡羊補牢,猶未為晚”,當下各方最應做的不是相互指責,而是想方設法提高自己的減排承諾。各國應當反躬自省的是,與人類的終極命運相比,主動提高一點減排標準,究竟能吃多大虧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