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3月22日電/台南“國道”襲警奪槍案主嫌投案之後,有司發現原遭羈押的陳榮吉並未涉案,加以釋放。台南警方為此表示歉意,裁定羈押的台南地方法院也發表聲明指出,法官因係依據檢察官聲押事證決定羈押,以為辯解。
台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社論說,本案是一起因為警員認人錯誤引發的烏龍事件,令人聯想到戒嚴時期因為李師科搶劫銀行而遭誤押刑求往生的王迎先。兩相對照,這次陳榮吉在誤押數日後獲釋,警方允為賠償,當然要比王迎先幸運得多。問題是若非主嫌投案,能否迅速發現錯誤,還是會有更嚴重的後果,恐怕尚有疑問。而陳榮吉遭到誤押的情形,其實可能發生在任何一位良善百姓的身上;經過警方、檢方還有法院的層層調查把關,還能發生誤押的場面,到底是何以致此?是制度不夠嚴密?還是人謀不臧?必須嚴肅加以檢討。
社論指出,台南地方法院的聲明,通篇主旨在於解釋羈押決定已盡最大人事,卻毫無反思:如果法院確未犯錯,問題豈不更為嚴重?重點是該如何防止類似狀況再重演?法院如何改善作業才不致再發生誤押的情事?法院若將釐清責任看得遠比人權保障重要,正足以顯示長期以來司法文化的問題所在。以下借箸代籌,試著列出本案中有那些問題是司法當局必須正視並予以改進的重點:
首先,是指認程序的嚴重疏失。被襲警員在慌張中堅持錯誤指認,那是訓練不夠所致;卻也足以顯示任何一位證人均可能在指認犯人時犯下如何的錯誤,其危險就是無辜者百口莫辯。如果正常人都會犯下相同的錯誤,就必須設計足以避免錯誤的指認制度。警政署建立的真人列隊指認制度,是避免錯誤的指認模式,雖然受到最高法院的肯定支持,卻顯然尚未全面落實。在本案中不僅警方並未曾認真實施,檢方未加要求,也當然不在法官把關時的腦海中出現。台南地院的聲明一再重申警員與被害人的誤認導致誤押,該不該想想法院下次應否要求未經真人列隊的指認不能採為羈押的基礎?不此之圖,制度上需要法官審查羈押是否合乎正當程序,又是為了什麼?
其次,是辯護權利的落空。本案發生後,外界質疑陳榮吉身為智障所應享受的強制辯護權利落空,檢方與法院一再以陳榮吉應訊外表正常無從偵知為詞辯解,問題是強制辯護權之外,任何人聘請律師為己辯護是從警方偵訊開始就應尊重的基本人權。陳榮吉業已明白表示有意聘請律師,卻完全不受重視。試問:他的表達在筆錄中有無記載?法官有無給予必要注意?如有律師到場,誤押還會發生嗎?以後如何在程序上讓嫌犯聘請律師的權利獲得滿足?這才是此案發生之後,司法當局應該思考的問題。否則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中要求必須告知嫌犯有權委任律師、保持緘默,豈不都是畫餅或裝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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