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8日電/新華社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日前發布,釋放出從嚴懲處瀆職犯罪的信號。記者8日就此採訪了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
瀆職犯罪案件不斷增多社會危害性越來越大
記者:瀆職犯罪給人感覺是“不入腰包的犯罪”,危害似乎不如貪污賄賂等犯罪。為什麼要加大懲處力度?
負責人:瀆職犯罪不僅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與威信,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而且還是貪污賄賂犯罪、經濟犯罪的重要誘因。據我們統計,2011年全國法院共審理瀆職犯罪案件4611件,生效判決人數4828人,較2010年案件數量同比上升2.72%,生效判決人數同比上升12.23%;2012年1月至11月,全國法院共審理瀆職犯罪案件4928件,生效判決人數4426人。瀆職犯罪案件不斷增多,犯罪行為方式、危害結果認定等方面也在不斷出現新變化。嚴懲瀆職意義重大,因為瀆職犯罪主要是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不作為,另外一種是亂作為。這兩種現象越來越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和重視,它的社會危害性越來越大,基本上形成了瀆職也是嚴重腐敗的共識。在這種情況下,解釋明確要嚴懲瀆職犯罪,當然也要依法從嚴,嚴之有據,嚴之有度。
定罪量刑不明確導致處罰“就低不就高”
記者:既然瀆職也是嚴重腐敗,我國刑法對此類犯罪也有相應規定,為什麼實踐中卻存在處罰偏輕的情況?
負責人:當前辦理瀆職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標準不明確、法律適用爭議問題多。瀆職行為只有達到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時,才構成相應的瀆職犯罪;犯罪行為達到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時,才能對行為人處以更重的刑罰。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重大損失、特別重大損失等情形,除個別罪名之外,絕大多數罪名還沒有通過司法解釋規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標準。此外,瀆職犯罪是較為特殊的一類犯罪,在具體認定和處理上具有不同於其他犯罪的複雜性,存在不同看法。因此,實踐中一些地方在定罪量刑標準掌握方面往往採取就低不就高的做法,甚至出現重罪按輕罪處理、輕罪按無罪處理的現象。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最高法和最高檢制定了這一司法解釋。解釋的出台對提高全社會對瀆職犯罪嚴重危害性的認識,促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科學決策,以及加大司法懲處力度將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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