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結構的斷層,造成了侵權的泛濫和維權的困難,同時也使得著作權擁有者的利益沒能真正地實現最大化,他們往往被商人盤剝、被盜版侵害……
喬新生說:“目前我國著作權保護形式有兩種,一種是政府行為,完善法律法規;還有一種就是依靠被侵權者自己去維權。這就造成了中間機構的缺失,其實應該有大量自發組織的中間機構參與版權保護,比如音樂家工會、作家工會、劇作家工會等,它們不僅可以幫助維權,還可以做著作權推廣、和商人談判等工作。以互聯網為例,可以成立像‘互聯網站著作權保護中心’的組織,處理互聯網侵權事件。”
(文章來源: 北京晨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