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個別關係網發達,銷售能力強的員工,也覺得銷售月餅確實是單位給予的福利。比如山東省濟寧市一些酒店,在月餅銷售上,對員工就有10%到20%不等的提成。如果一盒月餅賣200元,提成20%,意味著員工若賣出20盒,就可以拿到提成800元。重金之下,必有勇夫。有了利益誘惑,一些員工當然也就忘記了自己是普通勞動者而不是銷售員。
拋開強行攤派月餅銷售任務,對一些關係網不發達,銷售能力不強的員工的傷害,以及對員工親友的利益傷害等不提,讓我們憂心之處至少還有兩點:一是就月餅的“自行定制”等信息來看,其生產、銷售、運輸、檢測等環節,都有可能脫離了食品安全等監管部門的視線,因此,其質量問題難言能得到充分地保障。
二是其間暴利嚴重損害了購買者的利益。月餅做為節令性商品,是允許有利潤的,但不得有暴利也是市場經濟規則下的基本要求。然而,一盒賣100元的月餅,員工能拿20%的提成,單位再拿20%的利益或者回扣,生產廠家再拿20%的利潤……試問,這盒月餅的利潤率是多少?是不是變相甚至變態地侵害了消費者利益?
月餅“瘋狂”,緣於利益在上,“利”字瘋狂甚至是變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