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以看出,一言以蔽之,國外拍賣市場不斷出現中國文物,就是有些人為了抬高價格牟取暴利。在國外的拍賣企業競拍、購買中國文物,不管是從法律上講,還是市場準則上看,絕對不是一個好方法。
可否通過非法律途徑,使流失文物以另外一種方式回歸;通過拍賣回流文物,存在兩種相反意見,最佳方式值得探討
劉洋說,中國有關方面或人士是不是可以採取一些別的積極的辦法,通過一些非法律途徑使這些流失文物以另外一種方式回歸?比如交換,交換就是利用我國收藏的一些歐洲文物把我國文物換回來。還有,是不是可以用一種支付保管費的方式,以一個合適的價錢把文物贖回來。但從根上解決的辦法還是要整合國內的政府、機構、民間團體的力量與才智,上下共同謀劃,出台一些預案,按照這個預案一步步地行動,爭取實現文物回歸。
確實,近兩三年來,只要是和圓明園有關的文物出現在拍賣市場上,都能引起一定的反響,雖然每次我國有關方面、個人都表示反對,但很難成功阻止拍賣的進行,這已經成為一個難解的結。
劉洋對記者表示,他已經多次呼籲,我國有關方面應該成立一個專門機構,整合各方的各種力量,將追索中國文物投入到一種實質性的工作中,在具體工作中可充分利用1995年6月24日簽訂於羅馬的《國際統一司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這個條約在實施細則上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是我們可利用的最重要的法律武器。這個新機構通過一定的研究,應制定出相關的方案、原則和程式性規定,來進行正規的追索行動。“我們現在做的事,是前人沒有做過的,是沒有經驗可借鑒的,真的是摸著石頭過河。法律事件並不都是程式化的,需要我們不斷去變通、不斷去研究新的動向來應對這種針對中國文物的拍賣行為。我現在最想的是重新激活我的律師團,來具體進行相關的法律操作。但是這需要一定的資金投入,數額也不大,主要是支付日常工作人員和辦公地點的開銷,我可以作為免費的投資方的法律顧問來進行補償。但是目前看不是很好解決。前兩天和一位公司董事長進行過溝通,他同意投入資金,作為律師團的冠名單位,但是剛剛接到反饋,他們公司的董事會否決了這個提議。現在我對這個問題很頭痛,不解決這個問題,很多實際的工作就沒法進行,而我也只能看著國外繼續不斷上拍中國的文物而不能做出實質性的反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