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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四次被分割脈絡下的南海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2-21 16:43:00  


台灣實際控制南中國海的最大島嶼太平島
 
  一些對(部分)南海聲明索取主權的東南亞國家也附和這位美國女國務卿的新政策。殊不知,如果中方的U-形線欠缺1982年12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給予的足夠法源基礎而有朝一日被迫放棄這條邊界線,那些在現階段被美國利用的東南亞聲索國也好不到哪裡去,因為他們也要放棄各自的歷史性水域。早在1982年7月7日,越南就與柬埔寨人民共和國簽訂了“歷史性水域協議”;又在同年11月12日越南頒佈的“領海基線聲明”中,聲稱“北部灣[Gulf of Tokin]靠近越南的部分為越南的歷史性水域,屬於越南的內水。”(注8)1998年6月,北京頒佈施行了《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注9)其中第14條明確指出,本法的規定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histo ricrights)。一位大陸專家說“歷史性權利可以被制定在政府的聲明、宣言、法律或法令中。”(注10)菲律賓也是有歷史性水域的。對於菲律賓的領海,一些學者和專家是從歷史權益(histo ricrights)的角度加以探討的。(注11)

  順便要提醒讀者的是,中國對國際法是陌生的,也到最近幾十年才開始重視海洋,於1988年6月首次由中國大陸中央電視台播放強調“海洋文明”也就是一種全球化的文明或者西方蔚藍色文明的。1863年5月《萬國公法》由美國傳教士丁韙良(W.A.P.Martin)翻譯完成才首次於1865年初以刻印本問世清王朝。(注12)(於1842年8月,腐敗的清王朝與英國侵略者簽訂了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到今天,我也懷疑在兩岸中國到底有多少學者和專家真正的能夠以他們有分量的國際法英文著作來說服外國的學者專家。中國共產黨總書記江澤民於1992年10月在該黨的第14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中才明確提出了“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的任務。

  其實,Grotius的一些海洋自由言論是對中華民族是有利的,必須要加以引用:“一切財產權property rights]都是以佔領為根據的,這就要求應把所有動產都拿起來,把所有不動產都圈起來[enclose].因此,凡是不能拿起來或圈起來的東西,就不能成為財產權的客體。(注13)「吾人的中央政府不早就在1940年代末就加以把南海圈起來了嗎?當時,也沒有一個外國政府抗議。1956年7月7日,《馬尼拉日報》上刊載文章,肯定地承認南沙群島一直屬於中國領土。(注14)越南是在1975年4月才開始奪取20多個南沙群島的島礁。可笑的是,2011年8月還有外國人士撰文建議在外交上被孤立的中華民國最好從太平島撤退,以換取一些東南亞國家對這個已經快要百歲的國家的支持。筆者以為大多數的西方人士是特別尊重每個人或者國家的有形和無形的財產。難道太平島本身不值錢並且沒有蘊藏著極其豐富的石油而要憑白的把自然資源奉送給其他國家嗎?須知,就是連釣魚島的綜合價值被台灣地區的一家房屋仲介公司於2009年7月估算為新台幣97.2億。(注15)顯然的,這個外國人士也沒有注意到說今年4月中國大陸國家海洋局公佈了第一批176個分為6個等級的無人島,以供海內外投資者申請開發。每個等級規定有15種最低收費標準,因島嶼條件的差異,價格也相差很大,從每公頃人民幣十幾元到數十萬元不等。

  人類分割海洋的第三次是和200海里管轄權有關。1945年9月,美國總統杜魯門發表了大陸架公告,宣佈「處於公海下但毗連美國海岸的大陸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資源,屬於美國,受美國的管轄及控制,”從而把地質學上的概念引進了海洋法。美國國務院稍後又發表補充聲明:大陸架為上覆水深600英尺的海床和底土。隨後的幾年內一些拉丁美洲國家例如智利和秘魯先後發表公告,提出對從大陸和島嶼向外延伸不少於200海里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享有專屬主權和管轄權。

  從以上一段文字的討論,我們可以說推出中華民族的U-形線並不太過分、貪心。換言之,我們可以很輕易的找到歷史證據說我們只是在走其他民族所走過的路。筆者還認為當時的我國內政部官員很有創意,以11段斷續線來表達國界線。不可否認,杜魯門的大陸架也絕對是個創意。當很多國家可以享有從擁有大陸架的好處之際,幾乎不會有國家除了內陸國家抗議說大陸架應該是屬於人類共同繼承財產(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但是,誠如一位大陸專家所暗示的,亦即孤單的中華民族很容易被其他國家給圍剿:“新的問題是中國已經成為第一個,或許是僅有的一個,把它的歷史性主張合併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歷史性水域是專屬的,主張國可將之作為內水或領海同等看待。通常來說,應用於某些海域的歷史性主張是試圖去證明該區域的內水或領海地位。但是以中國的情況來說,它是相當不同的:由於該主張被嵌置在中國的專屬經濟區法中,從而造成法律上的模糊性。”(注16)

  國際法與南海權益

  通過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我們看到了人類對海洋的第四次分割。1958年2月至4月,聯合國在日內瓦舉行第一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形成了四個公約,亦即《領海及毗連區公約》、《公海公約》、《大陸架公約》和《捕魚與養護公海生活資源公約》。1960年3月17日至4月又召開了第二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專門討論上次會議未解決的領海寬度和漁區問題,但卻未能達成更新的決議。1973年12月,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召開了並且於1982年12月結束,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把海洋分成9個不同的海域,例如內水、專屬經濟區和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1998年6月,北京頒佈施行了《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其中第14條明確指出,本法的規定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對U-形線又是如何?這幾年來,美國已經正式向中華民族挑戰了說它並不支持任何一個聲索國家對南海所提出的主權主張。須知,“汶萊據報道聲稱擁有毗鄰的南沙群島的部分水域,包括它聲稱是其大陸架一部分的路易莎灘(Louisa Bank)和南薇灘(Rifleman Bank)。菲律賓據報道聲稱擁有南沙群島的53個島嶼,即它所說的自由群島(Kalayaan Island Group)和斯卡伯勒淺灘(Scarborough Shoal)。馬來西亞聲稱擁有南沙群島的11個島嶼;越南聲稱擁有南沙和西沙群島所有島嶼的主權;中國則表示對南中國海的所有島嶼擁有主權。台灣的主權訴求同中國一樣。不過,它實際上已佔有南中國海的最大島嶼太平島。「印度與越南聯手在南中國海開採石油等能源,北京於2011年9月22日首度在中共中央機關報《人民日報》上表達憤怒,指此舉侵犯中國領土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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