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21日電/中國對境外非政府組織(NGO)管理法案二審稿中,增加了“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的內容,相當於一定程度上放寬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設分支機構的禁令。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昨天(4月20日)對法案進行二審。
一審稿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其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
二審稿中則表述為,“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其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
另外,二審稿也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合法權益增加了一些保護性規定和便利措施,包括:境外非政府制止在中國境內依法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開展臨時活動的,可以委托中方合作單位,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有關手續;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網上信息服務平台,公示境外非政府組織申請設立代表機構,以及開展臨時活動的程序,供境外非政府組織查詢;對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進行年檢,不得收取費用。
此前的一審稿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臨時活動,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