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22日電/全國僑聯副主席、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理事長盧文端在《文匯報》撰文表示:港區國安法的生命力在於執行。面對“黑色暴亂”的嚴峻局面,港區國安法必須確立一套強有力的執行機制,否則只會成為裝腔作勢的“無牙老虎”。中央保留“特定情形下”管轄權力,是要處理涉及“疆獨”、“藏獨”、“台獨”、國際恐怖間諜案等。中央要有駐港國安公署作為實際抓手,才能使管轄落在實處,以產生有效的震懾作用。港區國安法在堅持“一國”要求的同時,也兼顧“兩制”差異,既最大程度信任特區、依靠特區,又最大程度保護人權,兼顧普通法的特點。港區國安法只是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極少數人,保護的是遵紀守法的絕大多數香港市民。所有熱愛香港的市民都應該支持港區國安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的內容中,有關執行機制的部分特別受到外界關注,包括由中央成立駐港維護國安公署、特區國安委員會設有中央顧問、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案件有管轄權等。這些內容顯示了中央對於強化港區國安法執行機制的高度重視。
港區國安法的生命力在於執行
港區國安法的生命力在於執行。今次立法的一個重要目的,是要著力解決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和工作“短板”問題。從過去一年的“黑色暴亂”可以看到,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三大問題:一是在外部勢力直接插手干預之下,香港特區發生嚴重動亂,原有的執法機構已不足以應付,必須重建防線;二是面對大量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香港的檢控部門與司法機構出現“短板”,存在疏漏,有需要修補;三是香港的國安事務涉及複雜國際問題,香港自己處理力有不逮,須得到中央協助。面對嚴峻局面,為了防止出現危害國家安全的更大動亂,港區國安法必須確立一套強有力的執行機制,否則便只會成為裝腔作勢的“無牙老虎”,沒法起到禦險與維穩的作用。為此,港區國安法從國家和香港特區兩個層面、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兩個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方面,明確了維護國家安全運行的主體是香港特區,絕大多數案件也都交由特區審理;同時,中央也保留在“特定情形下”對香港發生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實行管轄的權力。中央保留這方面的權力既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例如,涉及“疆獨”、“藏獨”、“台獨”的案件,國際恐怖組織在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案件,國際間諜案等,本地執法司法力量不適合處理時,中央就必須依法行使管轄權。
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都需要設置相應的機構維護國家安全,不僅特區政府應設置相應機構,包括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警務處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等,而且中央也需設置維護國安公署。需要強調的是,中央對香港特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進行管轄,不能只是喊喊口號、做做樣子,必須要有維護國安公署作為實際抓手,才能使管轄落在實處,以產生有效的震懾作用。至於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將由特首指定,一改過往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指派法官的做法,顯示對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也有特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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