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征兵辦有關領導介紹,近年來,類似的行政處罰在上海、浙江、福建等地征兵工作中也曾實施過。2010年3月26日通過的《福建省征兵工作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修改後的《兵役法》第十二條規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征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四周歲。”伴隨從今冬起“兩個取消”的實施,應征公民覆蓋面擴大,公民“依法服兵役”的意識得到進一步強化。
對此,福建省軍區副司令員、省征兵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王孝華解釋說,處罰不是目的,作為約束條款,就是要提醒適齡公民履行法定義務,引導各地切實將“依法服兵役”的觀念作為一種公民素養、公民意識加以塑造培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