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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最高法:向在校生賣毒品加重處罰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4-08 14:14:04


 
  明確部分網絡涉毒犯罪定性問題

  這份司法解釋提出,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用於實施傳授製造毒品、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方法,販賣毒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或者組織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實施前述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

  “隨著信息網絡的普及應用,網絡涉毒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勢,主要表現為利用網絡傳播制毒技術、買賣制毒物品、販賣毒品和組織吸毒等形式。”方文軍說。

  “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了罪名競合情況下的處理原則。”他說,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實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之二規定的行為,與傳授犯罪方法罪、販賣毒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等罪名發生競合時,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以體現對此類犯罪的從嚴懲處。

  國家工作人員制毒從嚴處罰

  方文軍表示,近年來,國家公作人員吸食毒品或者涉足毒品犯罪的情況偶有發生。《解釋》在多個條款中均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從嚴處罰的規定。

  一種是將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規定為“情節嚴重”,適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例如,《解釋》第四條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第五條中的“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第十一條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都屬於“情節嚴重”。

  另一種是在“數量+其他情節”的情況下,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可以低於通常的數量標準定罪量刑。例如,《解釋》第七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數量標準按照通常標準的50%掌握;第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制毒物品犯罪,達到“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數量標準,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

  向在校學生販毒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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