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答應撈夏強出來後,張富華真的開始著手辦理此事。他先後兩次去了廣州高明監獄,請當地朋友吃飯,花費不少。現在夏靜這麼“背信棄義”,他豈不是“人財兩空”?所以2012年8月4日,在夏靜姐姐位於長沙星沙的家裡,張富華又讓夏靜寫了一張17萬元的借條——關押夏強保證金10萬、罰金1萬,另有6萬元日常花費。
可能是覺得借條還是沒保障,8月17日,張富華幹脆按在派出所簽的那份協議違約條款中那樣,一紙訴狀將夏靜告到芙蓉區法院,連同一起被告的還有湘府國際KTV領班馬某。張富華訴稱兩被告合夥騙取了他現金100多萬(有證據證明的是41.35萬)。
一個月不到,法院向夏靜發來“民間借貸糾紛”的開庭傳票,夏靜沒有到庭應訴。10月15日,法院下達了民事裁定書,稱“發現被告夏靜、馬某二人可能涉嫌詐騙等刑事犯罪,並已將該案涉及的有關線索和證據移送至公安機關。”
但是,直到2013年7月5日,張富華才去長沙市公安局刑事偵查支隊第二大隊報案。
在此期間,夏靜去了深圳,並找了份工作。張富華先後5次去深圳看望她,並為她花了更多的錢。用夏靜的說法說,“每次我要離開,他就會問我有沒有錢用。就這樣,我習慣了沒有錢就找他。”
張富華說,他第一次去深圳找夏靜是2013年3月,花了2萬元左右;第二次去是夏的姐姐過生日,花了1.8萬;第三次去給夏靜買了項鏈,花了3萬多;第四次去是5月,給夏母買項鏈,給夏買手機、衣物等,花去3萬多;第五次是6月,花了2萬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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