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靜繼續回到深圳打工,偶爾回長沙。儘管公安的介入已經使夏、張二人的關係變成了嫌疑犯和被害人的關係,但二人仍保持著親密的交往。
夏靜說,2013年10月6日,她和張富華在星沙鑫源酒店開房,張給了她2萬元,幾天之後,又給她買了金手鐲;10月底,張富華因耳鼻發炎動手術,夏靜前往照顧,並在醫院旁的賓館開房,事後張給了2000元生活費;12月11日,夏靜陪張富華去南岳燒香並在星沙天成酒店發生關係;12月25日,兩人在長沙延年酒店開房;2014年1月23日,在長沙橙子酒店開房。
張富華沒有承認有這麼多次開房,夏靜也僅提供了用張身份證登記的2014年1月23日開房的發票照片。
兩人在公安刑偵介入後仍保持如此關係,這令張富華從事法律服務的朋友李先生也頗有微詞,“你說她詐騙,又跟她睡在一起。”
對於刑偵支隊為何要立案,“涉及到當事人隱私,不便接受採訪,”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政工科工作人員說。
張永紅認為,這種婚姻戀愛產生的一般性矛盾,並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公安不應當立案處理。公權力在這種情況下介入,有強迫一方與另一方結婚的意味。
2014年1月27日,夏、張二人來到長沙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並第四次簽訂協議。和前幾次一樣,張是甲方,夏是乙方,“甲乙雙方承諾在2014年5月1日之前辦好結婚手續……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辦理結婚手續,則乙方無條件將兩人相處期間甲方支付給乙方的財物全額退還甲方,並賠償人民幣八十萬元。”
這次協議沒有公安局的蓋章。李先生作為在場人在協議背後申明,“本協議書為甲乙雙方自願簽訂,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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