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奈之下,在2004年初,杜梅秀向長清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長清區教育局、人事局對她的退休金進行重新核定,但法院以“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不屬於人民法院案件受理的範圍”為由,駁回杜梅秀的起訴。
杜梅秀不服裁定,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市中院經審查認為,杜梅秀作為退休人員依法享有退休金權益,在對行政審批機關核定其退休金數額有異議的情況下,可以僅就行政機關的審批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市中院裁定,撤銷之前的行政裁定,指令長清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隨後,長清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杜梅秀不服判決,遂向市中院提起上訴。市中院認為,儘管被上訴人有不當之處,但其已履行了退休金核定的法定職責。上訴人“依法判令被告對原告的退休金予以重新核定,差額予以補發”的請求不能成立。2004年10月,市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兩次審理中,長清教育局、人事局始終沒有向法院提供退休金核定結果的書面材料,提供的僅僅是‘情況答覆’,他們的核定屬於敷衍了事。”杜梅秀說,對於市中院的終審判決,她仍是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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