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歷史上有三個章程
第一個版本:《清華學堂章程》(1911年2月通過)
《清華學堂章程》分八章:總則、學程、入學、修業與畢業、游學、管理通則、職員、附則。“總則”開篇就規定:“清華學堂以培植全材,增進國立為宗旨。以進德修業,自強不息為教育之方針。”
第二個版本:《國立清華大學條例》(1928年9月通過)
《國立清華大學條例》制定了學校董事會制度,規定校長候選人由董事會提出。對校長、教務長、“教授會”的權力和職務作出了詳盡規定。
第三個版本:《國立清華大學規程》(1929年6月通過)
《國立清華大學規程》明確校長的任命“由教育部長提請國民政府任命之”,設立了“國立清華大學基金”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