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2日,深圳市人居委批覆了由深能源提交的《深圳市東部環保電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原告起訴狀認為,根據《環評法》第十七條規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包含“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但人居委批覆的環評報告未包含“水土保持方案”,也未顯示該方案獲得水務部門審批,屬於違法行為。
深圳市人居委在答辯狀中稱,“水土保持方案審批”並非環評的前置程序,且屬於並聯審批的事項,不存在程序違法問題。深圳市人居委援引了《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廣東省企業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的相關規定,認為“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屬於該文件要求的“減少前置、並聯辦理”的事項範圍之內。
另外,深圳市人居委在庭上還辯稱,根據全國人大今年7月份修改通過的《環評法》,關於“水土保持方案”已經删除。
“新的《環評法》在今年9月1日才正式施行,人居委怎麼能拿未生效的法律來認可之前做的錯誤決定?另外《廣東省企業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等文件都只是部門規定,下位法怎麼能拿來否定《環評法》這樣的上位法?”原告的代理律師汪騰鋒在庭上回應道。
而另一方面,作為被告的深圳市人居委以及作為第三人出庭的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能源則集中火力質疑原告張某不屬於受項目污染影響的居民,不屬於適格主體,沒有起訴資格。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稱,原告張某購買的房產距離東部環保電廠項目約為3.8公里,而環評報告上劃定的影響範圍僅有2.5公里,因此張某不具有起訴的資格。
汪騰鋒則回應,環評報告對項目投產後的大氣影響預測區域實際上採取的是“5×5”公里範圍,因此按照城管局提供的張某房產距離數字,張某無疑應該是適格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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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這次我們輸了,張某被判沒有起訴資格,我們也還會有李某、陳某提起相同的行政訴訟。”參與此次訴訟的深圳龍崗區居民李知玄對澎湃新聞表示,在提起訴訟之初,已經考慮過最好找一位離項目最近的村民來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但未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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