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生斌 |
中評社北京12月27日電/12月26日中午,杭州保姆縱火案被害人家屬林生斌在個人微博上公布了《信息公開申請書》,林生斌共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申請了八項信息公開,包括消防部門聯合調查組的調查結論、小區物業消防安全不到位的證據、小區物業應急處置能力不足的證據、小區消防設施運行不正常的證據等內容的文字、圖表、照片、錄像。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隨後致電林生斌的代理律師林傑,林律師表示,被害人家屬提出的申請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其目的是為了查明真相,後期關於民事賠償的部分,也需要以真相為前提。
26日晚間,杭州市消防局針對林生斌的申請作出答覆,其稱:前期,藍色錢江“莫煥晶放火案”受害人家屬向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我局均已依法作出答覆,並按申請人要求提供了相關材料。12月25日中午,我局再次收到受害人家屬林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答覆。
信息公開申請書
申請人:林生斌,住杭州上城區鯤鵬路藍色錢江2-1-1802 申請公開信息:1、省市消防部門聯合調查組的調查結論;2、起火建築小區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的證據;3、起火建築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的證據;4、起火建築小區消防設施設置和消防設施運行不正常的證據;5、此起火災撲救的戰評與總結報告(文字、圖表、照片、錄像);6、此起火災火警接處警的錄音計時記錄;7、火災現場指揮員下達的命令、指示和貫徹執行情況的文字記錄或者現場錄音攝錄像和照片;8、搶救申請人妻子和三個孩子行動的文字記錄或者現場錄音攝錄像和照片;9、採取火場偵察、滅火力量部署、戰鬥展開、破拆和火場供水等滅火措施的文字記錄或者現場錄音攝錄像和照片。
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22日,6月22日,杭州市上城區藍色錢江2幢1單元1802室發生火災,杭州市公安消防局接到火災報警後,趕到火災現場實施撲救,申請人的妻子和三個年幼孩子不幸遇難。
《消防法》規定,消防隊接到火警,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消防法》還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
《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規定,公安消防部隊執行滅火與應急救援任務,應當堅持“救人第一,科學施救”的指導思想,按照“第一時間調集足夠警力和有效裝備,第一時間到場展開,第一時間實施救人,第一時間進行排煙降毒,第一時間控制災情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和危害”的要求,組織實施滅火與應急救援行動。因此,杭州市公安消防局負有撲救火災,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生命安全的法定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