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襲擊政府機構。1996年8月27日,6名恐怖分子乘車到喀什地區葉城縣江格勒斯鄉政府,割斷電話線,殺死1名副鄉長和1名值班警察;隨後又將3名治安員和1名水管員綁架到10公里外的戈壁灘殺害。1999年10月24日,一夥恐怖分子攜槍支、砍刀、燃燒爆炸裝置,襲擊喀什地區澤普縣賽力鄉公安派出所,連續投擲燃燒瓶和爆炸裝置、開槍射擊,槍殺1名聯防隊員和1名被羈押審查的犯罪嫌疑人,擊傷1名民警和1名聯防隊員,燒毀派出所10間房屋、1輛吉普車、3輛摩托車。2008年8月4日,恐怖分子駕駛一輛偷竊來的自卸貨車,在喀什市色滿路從背後衝撞正在出操的公安邊防支隊武警隊列,並投擲自制手雷,造成16人死亡、16人受傷。2013年4月23日,喀什地區巴楚縣色力布亞鎮一夥恐怖分子製作爆炸裝置時,被入戶走訪的社區工作人員發現,3名社區工作人員當場被殺,聞訊趕來的鎮政府工作人員、民警遭恐怖分子伏擊,共造成15人死亡、2人重傷。2013年6月26日,多名恐怖分子先後襲擊吐魯番地區鄯善縣魯克沁鎮派出所、特巡警中隊、鎮政府和建築工地,造成24人死亡、25人受傷。2014年7月28日,一夥恐怖分子持刀斧襲擊喀什地區莎車縣艾力西湖鎮政府、派出所,其中部分恐怖分子竄至該縣荒地鎮,砍殺群眾,打砸焚燒過往車輛,造成37人死亡、13人受傷,31輛車被打砸、焚燒。2014年9月21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輪台縣陽霞鎮派出所、農貿市場、鐵熱克巴扎鄉派出所、縣城一商鋪等處遭到恐怖分子爆炸襲擊,造成10人死亡、54人受傷,79輛汽車受損。2016年12月28日,4名恐怖分子駕車衝入和田地區墨玉縣縣委院內,引爆自制燃爆裝置,砍殺工作人員,造成2人死亡、3人受傷。
蓄意製造暴亂騷亂。1990年4月5日,在“東突伊斯蘭黨”的組織策劃下,一夥恐怖分子攜帶衝鋒槍、手槍、炸藥包、手榴彈等武器,糾集200餘人攻擊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阿克陶縣巴仁鄉政府,劫持人質10名,殘殺武警6人,炸毀汽車2輛。1997年2月5日至8日,“東突伊斯蘭真主黨”策劃、製造了伊寧市“2·5”嚴重打砸搶騷亂事件,殘殺群眾7人,打傷群眾、公安民警、武警198人,其中重傷64人,毀壞汽車30餘輛,燒毀民房2間。2009年7月5日,境內外“東突”勢力裡應外合,組織策劃實施了震驚中外的烏魯木齊市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數千名恐怖分子在市區多處同時行動,瘋狂殺害群眾,襲擊政府機關、公安武警、居民住所、商店、公共交通設施等,共造成197人死亡、1700多人受傷、331個店鋪和1325輛汽車被砸燒,眾多市政公共設施損毀。
恐怖勢力製造的暴力犯罪案件,一樁樁,一件件,充滿血腥、令人發指。這些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行為,給新疆各族人民帶來了深重災難,充分暴露了其反人類、反文明、反社會的本質。
四、依法嚴厲打擊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
堅持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是新疆打擊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重要原則。針對嚴峻複雜的反恐形勢和各族群眾對打擊暴力恐怖犯罪、保障生命財產安全的迫切要求,新疆對一切侵犯公民人權、危害公共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的暴力恐怖活動,依法進行嚴厲打擊。
新疆的反恐怖主義工作、去極端化鬥爭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宗教事務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共同構成了國家反恐法律體系。新疆還結合本地區實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規定,加快地方性法規的立法進程,先後出台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為遏制、打擊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依據上述法律法規,新疆按照“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原則,既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等權利,保護合法宗教活動,滿足信教群眾正常宗教需求,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又嚴厲打擊各種形式的恐怖主義,禁止利用宗教傳播極端思想、煽動民族仇恨、分裂國家等違法犯罪行為。自2014年以來,新疆打掉暴恐團夥1588個,抓獲暴恐人員12995人,繳獲爆炸裝置2052枚,查處非法宗教活動4858起、涉及30645人,收繳非法宗教宣傳品345229件。
新疆司法機關始終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全面貫徹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組織、策劃、實施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違法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骨幹成員、罪行重大者,以及曾因實施暴力恐怖、宗教極端違法犯罪活動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又實施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犯罪活動的人員,依法從重處罰;對罪行較輕,危害不大,能認罪悔罪者,以及未成年人和受蒙蔽、脅迫參加者,依法從輕處罰;對自首、立功者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充分發揮刑罰的教育改造和預防犯罪作用。在依法懲治犯罪的同時,司法機關通過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訴訟等權利,體現程序公正和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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