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8日電/廣州中院近日一審宣判著名運動品牌“NEW BALANCE”的銷售商——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百倫公司)賠償廣東鞋企老板周某倫9800萬元,因為新百倫公司侵犯了周某倫享有的“新百倫”商標權。
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引起輿論的關注,以中國公衆的認知度而言,“新百倫”無疑是“NEW BALANCE”這個美國著名運動品牌的中文名,絕少有人知道“新百倫”商標的真正擁有者是廣東的一位鞋企老板。
中國體育用品企業“傍大牌”的創業和發展模式不在少數,但可能讓很多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周某倫起訴新百倫公司的案件中,法院最終的判決結果卻是新百倫公司向周某倫支付9800萬元的天價賠償金。
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上海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振宏給出了專業的解釋,“中國法律對商標的保護采用的是注册制,即誰先注册,誰享有商標的擁有權。但在美國,法律對商標的保護采取的是使用制,即誰先使用該商標,誰獲得商標的擁有權。”
搶注國外知名品牌中文商標的情況在國內屢見不鮮,不過,周某倫申請“新百倫”商標并不屬於搶注。
據《廣州日報》報道,廣州中院查明,2004年4月,廣州商人周某倫通過轉讓獲得了一個叫“百倫”的服裝、鞋帽類商標。周某倫稱,後來由於業務發展需要,他又設計了一個叫“新百倫”的商標,并於2004年6月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注册申請。在新商標注册過程中,美國運動鞋公司(NEW BALANCE)在中國的代理生產商“新平衡運動鞋公司”,於2007年向國家工商總局提出異議。
該公司認為,周某倫的“新百倫”商標抄襲、模仿了NEW BALANCE,要求工商總局駁回其商標注册申請。2011年7月18日,國家工商總局作出裁定,認為該公司異議的理由不成立,周某倫申請的“新百倫”商標被予以核准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