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這之後,鮮有中國運動員向國際體育仲裁院申請過仲裁。
2012年倫敦奧運會,中國羽毛球女雙組合於洋、王曉理為了取得更好的淘汰賽對位,采用了消極比賽的“策略”,結果被國際羽聯直接取消了奧運參賽資格。
當時這一事件在羽毛球界乃至國際體壇都引發了爭論,許多人認為這雖然有悖於奧運精神,卻是比賽規則下選手所作出的合理選擇。連國際體育仲裁院的秘書長馬修?雷布也認為中國隊會提出申訴,對此路透社稱“能够想象他們會嘗試求助於國際體育仲裁庭”。
但中國隊選擇了接受處罰,沒有提出仲裁申請,并立刻發表聲明,對處罰決定表示充分尊重。
另一個例子來自2004年的雅典奧運會男子花劍團體決賽,中國隊對陣意大利隊。比賽中,匈牙利裁判希達西成了意大利隊的“幫手”,屢屢出現誤判,最終“助”意大利隊獲得冠軍。
賽後,國際劍聯認定主裁判至少有6次錯判,并在關鍵時刻允許了意大利隊員本來違規的換劍要求。而紳士的中國擊劍隊沒有申訴,含恨失去了本屬於自己的金牌。
在國際賽場上,出現過不少中國運動員受“欺負”的爭議,但采取仲裁手段“維權”的案例卻并不多。從歷史上看,中國隊對運動員在“法律”方面的支持也略顯不足。比如倫敦奧運會,澳大利亞指派了兩名奧運申訴顧問,美國則為運動員提供了有奧運申訴經驗的律師名單,而中國代表團621人中,專門法律顧問的人數是0。
逐漸熟悉“游戲規則”
但隨著體育職業化和商業化程度的提高,中國運動員也開始學會使用仲裁這個“武器”,漸漸熟悉了“游戲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