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國際柔道聯盟稱女子柔道選手佟文在前一年世錦賽上藥檢呈陽性,取消了她的三屆世錦賽冠軍,同時給出了禁賽兩年的處罰。之後佟文上訴國際體育仲裁院,最終得以撤銷了兩年禁賽處罰,也保住了2009年世錦賽金牌。
2014年,中國選手張秀文在仁川亞運會上奪得女子鏈球金牌,然而5天後,由於其尿檢呈陽性,亞奧理事會取消了她的參賽資格并收回了金牌。隨後張秀文向國際體育仲裁院上訴,稱尿檢陽性是因為誤食了被污染的食物,經過漫長的程序之後,最終亞奧理事會認定張文秀并未違規,歸還了亞運會金牌。
“洋判官”或推動
國內仲裁發展
目前,國內還沒有一個獨立統一的仲裁機構,在體育仲裁方面的制度也不够完善。1995年通過的《體育法》第33條規定:“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但至今快20年過去了,這個“體育仲裁機構”還是沒有出現。運動員或體育單位之間如果出現爭執,一般只能交由相關項目的主管單位內部解決。
2012年,國際體育仲裁院在上海設立了上海聽證中心,這也是仲裁院在亞洲設立的首個聽證機構。據仲裁院秘書長馬修?雷布昨日在2015國際體育仲裁論壇上介紹,至目前為止,國際體育仲裁院已經在上海聽證中心聽證了三個案件。
從理論上說,只要是體育相關的爭議,都可以上訴到國際體育仲裁院,現在國際體育仲裁院在上海有了“據點”,無疑能對國內的體育仲裁起到相當的示範作用,進一步推動國內體育仲裁制度的發展。(來源:《東方早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