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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新規劍指“帶病復出”、“休假式問責”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7-17 10:50:03  


  中評社北京7月17日電/近年來,伴隨著一些突發事件特別是一些重大食品安全、治安與群體事件的處理,對官員問責的力度越來越大。 

  與此同時,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關的行政問責法規,把官員問責制引入行政管理之中。但由於缺乏一個明確的可操作標準,到底該問責誰、該問責到怎樣的程度等存在著較大的社會分歧,使問責制度及其復出機制飽受爭議。 

  上述爭議將有望得到根本解決。伴隨著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領導幹部問責將正式進入制度化時代。 

  問責範圍實現了黨政幹部的“無縫覆蓋” 

  在中國的政治生活實踐中,黨的領導幹部同樣掌控著行政公權力,一些地方或部門的黨委書記(黨組書記)還通常被稱為“一把手”、“班長”等等。 

  但在貴州甕安事件問責之前,在一些重大安全事故或群體性事件的處置中,被問責的常常是行政領導,而黨委主要領導則往往被免責。 

  北京市政治文明建設研究中心副研究員鄭廣永博士對光明日報記者表示:“以往的問責對象大多局限在行政系統內,而負有領導和決策責任的黨委系統卻置身事外,使問責機制的權威性受到較大衝擊,《暫行規定》的正式出台有針對性地解決了這一突出問題。” 

  就此,《暫行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本規定適用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暫行規定》還同時對參照執行對象進行了規定:“對鄉(鎮、街道)黨政領導成員實行問責,適用本規定。”“對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領導人員實行問責,參照本規定執行。”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琳撰文認為,《暫行規定》將問責的對象定位在“黨政領導幹部”,也是對官員問責實踐的一大突破。2008年的貴州甕安事件震驚全國,甕安風波平息後,其時的縣委書記與縣長一同被免職。這一黨政官員“捆綁式”問責釋放出一個信號,問責的關鍵在於實現權責罰的一致,任何有權無責或有責無權的潛規則均應打破。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在具體實踐中,黨委的決策、黨委的領導人往往是最重要的,但在以往,問責往往不會涉及黨委的領導幹部,使得問責制度缺乏公平性。而此次規定採取不僅追究行政責任,也要追究黨的責任的方式,提振公眾信心。 

  黨委和政府雖然是不同的組織體系,但在中國重大問題決策執行是一體化的,黨委決策、政府執行,一體化的模式是適應中國的現實的。 

  “新出台的《暫行規定》實現了黨政領導幹部的無縫覆蓋,無疑有助於校正以往一些地方在問責實踐中所出現的權責不一現象。”王琳強調。 
 
  是否問責、如何問責、問責到什麼程度,新規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標準 

  隨著一些“公共突發事件”的增多和公共權力運行透明度的提高,對官員問責的力度越來越大,官員問責迅速成為一大熱門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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