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這份初稿有兩個致命的地方在於不僅“文不對題”,而且缺乏“操作性”,特別是其中把審查和監管辦法也放入俱樂部標準中,顯然與俱樂部標準的主題不符,在修改的研討中,多個部委也提出來,“這份准入制度是給俱樂部執行的,這部分監管內容與俱樂部無關”,於是從准入制度剔出“審查和監管”的部分達成了共識。
因此在過去的多次修改中,在足協、總局、各部委、俱樂部、會員協會三十多次會議研討中,考慮到了把監管辦法從中獨立出來更為合理,也便於操作實施,把54條版本中從43條至53條,“審查機構與職責”以及“審查程序和內容”提出來,單獨形成了《中國足球協會聯賽職業審察與監管辦法》,最早的54條初稿變成了兩份文件。
原來的54條中,另一個飽受詬病的地方是其中多項條款難以具體完成檢查,於是在後期修改中,可操作性上得到大大的增強。韋迪在昨天24日晚上的預備會議上解釋了更改的一個重要原則,韋迪說:“原來的准入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新修改的文件在這方面有了改進,原來的文件很多方面都難以檢查,新修改的文件更容易實施”。
在24日交到俱樂部手中的《中國足球協會職業聯賽俱樂部標準》和《中國足球協會聯賽職業審察與監管辦法》兩份文件實際上是在54條的基礎上分割而成,因此總頁數也只是有13頁,與原來的11頁比,增加的部分並不多,但是經過多次修改,在很多內容上都有了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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