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也有老總提出青訓隊伍年齡間隔設置應該壓縮到2年,而不是4年。在這份44條中,每隔4年設置青少年球隊的提議只是應付奧運會和全運會,但是國外的年齡段設置都是以2年為間隔,這樣能夠保證有更多的球員得到進入職業足球的機會,這一點也會擺上25日的討論會上進行討論。
同時韋迪還介紹新的准入制度和監管辦法中,“將加強會員協會的管理,讓省市體育局和足協更多地參與到俱樂部的管理當中來,加強行政管理的力度,更加深入地介入俱樂部工作”,儘管韋迪的出發點是好的,對這一條,俱樂部和會員協會都有不同的意見。
本來俱樂部都是在工商局注册的獨立法人,其經營和運作都是市場化,俱樂部的決策和經營都是由董事會作出,但是體育局和會員協會如果不是俱樂部的股東,就不會有介入管理的理由,更談不上深入參加俱樂部的管理。對於新的“44條”的規定,俱樂部都頗有微詞。
另外會員協會也感到難以介入,過去俱樂部大多是通過從地方體育局收購球隊組成球隊,在出售後,體育局和會員協會退出了球隊,現在只是在協調和理順各方關係上做一些工作,而且還屢屢遭到俱樂部的抵制,如果審察和監管辦法中,有會員協會介入俱樂部的條款,會員協會也感到難以完成,這些難處都會在25日的討論會上遞交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