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惠及台資企業,健全重大台資項目跟蹤服務機制和重點台資企業服務機制,降低台資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台資企業同等享受湖州市企業減負擔降成本政策。
10.優化台資企業設立程序,建立商務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的信息數據共享機制,實施台資企業商務備案和工商登記“一口辦理”。
11.全面落實台資企業“多證合一”。在“五證合一”的基礎上,將28項備案事項進一步整合到營業執照上,不再要求台資企業提供關於整合證照事項的額外證明材料。
12.支持台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在湖州註冊的獨立法人機構,牽頭或參與符合重點研發計劃指南要求的項目申報,享受與湖州其他機構的同等待遇;對受聘於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機構的台灣地區科研人員並符合申報指南要求的,可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
13.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湖州的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及安居工程、旅遊開發項目建設。
14.鼓勵台資企業參與湖州市特色小鎮建設、運營管理和投資創業。支持台資企業和台灣專家學者參與湖州市鄉村振興戰略實施計劃,重點支持在鄉村建設、休閑農業、高端民宿等領域進行投資合作,在鄉村振興實施項目策劃、設計和建設中,同等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15.鼓勵湖州台資企業提高產品質量標準,將台資企業的產品和服務納入政府採購平台,鼓勵和倡導優先採購。
16.支持台資企業通過合資合作、併購重組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17.對參與綠色金融改革示範區建設、教育、衛生、養老、農業和旅遊等領域的項目、重大工業項目和重大商貿項目的台資企業,其用地在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上優先給予安排。
18.國家和省批准的各類涉台園區和基地,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土地用於台灣同胞投資項目。
19.對用地集約的國家鼓勵類台商投資項目,優先供應土地並在確定土地出讓起始價時,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浙江省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20.支持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在湖州從事農業生產活動,同等適用湖州惠農政策;在湖州投資的台資農業企業可與湖州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農業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
21.強化台資企業金融服務,支持台商多渠道融資。鼓勵在湖州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對符合產業政策的台資企業的貸款規模,在貸款利率、擔保方式、合同簽訂等貸款條件上給予靈活、優惠的政策,幫助企業規避收匯及匯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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