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監察法,對於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全國人大代表賈宇表示,制定監察法,把黨的十八大以來行之有效的反腐敗鬥爭經驗和做法上升為法律制度,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意志,並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這既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對法治保障的實踐需要,也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
“監察法草案具有堅實的民意基礎,是一部高水平、高質量的法律。”全國人大代表張咏梅認為,草案經過反覆修改完善,是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結果,也是順應黨心民心和開門立法的成果,有效地凝聚了社會共識,充分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監察法的制定明確了監察委是反腐敗機構、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並從理念、原則、結構、管轄、權限等方面對監察機關的反腐敗工作進行了規範,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全國政協委員朱新力表示,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制定監察法實現了執紀與執法的貫通,鞏固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已取得的成果,相信將進一步推進反腐敗工作的法治化、規範化,確保反腐敗工作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監察法草案將監察機關目前實際使用的調查措施以國家立法形式固定下來,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權限和調查措施,促進了監察工作的規範化、法治化,有助於監察機關精准履行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責。”麗水市紀委書記、市監察委主任方向介紹,改革試點工作中,12種調查措施已基本得到運用,“監察法的制定,也對監察機關遵循憲法精神、嚴格按照監察法規定的相關程序開展工作,切實提高反腐敗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截至2018年3月11日,我省共對292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辦結案件中被留置的主要監察對象100%移送起訴。此外,未採取留置措施,直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72人。省監察委成立以來,已審查調查廳級幹部28件29人,其中涉嫌職務犯罪8人,同比增長60%。移送起訴的案件平均留置42.5天,比前3年紀委“兩規”和檢察機關偵查階段的平均用時縮短64.4%。
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在我省進一步深化,我省將繼續擔起先行先試責任,在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上走在前列,積累更多浙江實踐,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鞏固壓倒性態勢,向奪取壓倒性勝利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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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時間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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