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辦事流程)申請籌設或者直接申請正式設立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到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現場提交名稱預先核准申請,以經預核准的名稱向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申領籌設批准書或辦學許可證,並憑辦學許可證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培訓機構設立分公司的,應經擬設地教育主管部門許可和市場監管部門註冊,並報法人辦學許可證所載地址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現有非營利性民辦培訓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培訓機構的,應按照國家及省相關部門規定進行財務清算,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實施部門)本標準為基本標準,各區、縣(市)教育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本標準組織實施。
專門舉辦藝術特長類、體育競技類的培訓機構,不納入教育部門前置許可,直接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名稱中不得使用“教育”“學校”字樣;若開設文化課程培訓,須按本標準報經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許可。
第十五條(施行時間)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教育局辦公室2018年5月11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