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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76條惠台意見 同等待遇應享盡享
http://www.CRNTT.com   2018-07-09 10:38:35


 
  4.台資企業參與“一帶一路”、長江經濟帶、大灣區、大花園、大通道、大都市區建設的重大項目和列入省市縣長項目工程的台資項目,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5. 鼓勵台資企業參與我省特色小鎮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和投資創業。支持台資企業和台灣專家學者積極參與我省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重點支持在鄉村建設、休閑農業、特色民宿等領域進行投資合作,參與鄉村振興實施項目策劃、設計和建設,同等享受相關支持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農辦負責)

  6.支持台資企業參與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建設,開展飛機、船舶等經營性租賃業務,參與經營性租賃收取外幣租金業務試點。(省商務廳負責)

  7.鼓勵台資企業在本省投資設立全球或區域總部、研發設計中心、運營中心,並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投資、稅收、資金等支持政策。(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稅務局負責)

  8.台資企業可同等享受國家關於放寬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汽車等製造業企業股比限制等規定。同等享受本省服務業發展專項規劃中涉企、涉項目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負責)

  9.符合條件的台資項目可納入本省年度重大利用外資計劃和重大產業項目,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和重點服務。(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商務廳負責)

  10.簡化台資企業設立程序,建立商務部門、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的信息數據共享機制,實施台資企業商務備案和工商登記“一口辦理”。(省商務廳、省工商局負責)

  11.推進台資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改革試點,進一步簡化名稱登記程序,優化名稱准入環境。(省工商局負責)

  12.全面落實台資企業“多證合一”。在“五證合一”的基礎上,將19項涉企證照事項進一步融合到營業執照上,不再要求台資企業提供關於整合證照事項的額外證明材料。(省工商局負責)

  13.支持台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環保、水利、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同等適用相關支持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建設廳負責)

  14.支持台資企業共同參與本省收費公路、沿海港口、物流園區等交通基礎設施投資建設。支持從事交通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台資企業參與本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15.台資企業或者台灣同胞個體工商戶的產品和服務,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入本省的政府採購市場。(省財政廳負責)

  16.台資企業與本省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符合產業導向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製造業等優先發展且用地集約的台資項目,可按不低於所在地等別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確定土地出讓底價。(省國土資源廳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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